Switle BODY「先試後買」服務條款及細則

生效日期:2026年3月[•]

版本:1

重要提示: 請閣下於提交訂單前,仔細閱讀本條款及細則。閣下完成網上落單程序,即代表明白並同意受本條款約束。

1. 服務定義

1.1 本服務由必靈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「本公司」)提供。

1.2 「先試後買」服務容許客戶在支付「試用計劃服務費以及沐浴個人用品費用」及按金後,於指定期限內試用產品,再決定是否購買。

2. 費用及付款結構

本服務之交易將分開為三部分處理,客戶必須同意以下收費安排:

2.1 第一部分:試用計劃服務費以及沐浴個人用品費用 (港幣$1,800)

性質: 包含 30 天試用機器之權利及全新消耗品(專用沐浴海綿、專用洗頭軟膠、沐浴液)。

扣款時間: 於網上落單時即時收取。

退款條款: 此費用包含 30 天試用機器之權利及全新消耗品,為一次性消耗費用,無論閣下最終是否保留產品,此費用均不設退款。

2.2 第二部分:保證金/按金 (港幣$4,000)

性質: 作為借用機器期間的損壞或遺失擔保。

扣款時間: 於網上落單時即時收取。

處理方式:

如閣下決定購買:此金額將自動轉為貨款的一部分。

如閣下決定退貨:將於扣除相關行政手續及運輸費用後退還餘額(詳見第 5 條)。

2.3 第三部分:產品尾數 (港幣$7,000)

性質: 購買產品的餘額。

扣款授權: 閣下落單時需授權此交易,但不會即時扣款。

扣款時間: 僅在試用期結束後(第 31 日),且閣下未有申請退貨的情況下,系統才會自動扣除此款項。

3. 送貨及驗收標準

3.1 本公司將安排專人送貨及安裝。

3.2 共同檢查 (Joint Inspection): 送貨時,本公司職員會出示一份「標準檢查清單 (Checklist)」。職員將與閣下或授權人共同開機,依照清單逐項檢查(包括外觀無損、系統功能正常)。

3.3 確認簽收: 雙方確認機器正常後,閣下需於清單上簽署確認。此簽署確認之清單將成為日後退貨時,判斷機器是否完好的唯一標準。

3.4 影像紀錄備案: 為保障雙方利益,送貨職員在共同檢查時,將對機器外觀及關鍵功能進行拍照或錄影存檔。相關紀錄將經由通訊軟體(如 WhatsApp)即時發送予閣下,作為該機器交付時狀態的補充憑證。

3.5 30 日試用期由送貨簽收當日起計算。

4. 購買確認 (保留產品)

4.1 如閣下對產品滿意,無需進行任何操作。

4.2 若閣下於試用期屆滿(第 30 日)前未有提出退貨申請,將視為同意購買。

4.3 本公司將於第 31 日自動從閣下信用卡扣除尾數 $7,000。

4.4 交易完成後,先前已付之按金 ($4,000) 將不予退還,直接抵扣貨款。

5. 退貨、退款及損壞賠償政策

如閣下決定不購買產品,必須遵守以下程序:

5.1 申請時限及手續 閣下必須於試用期第 30 日或之前,透過電話聯絡或網上系統提出取消訂單及退貨申請。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資料以便本公司核實紀錄:訂單編號、產品序號 (Serial Number)、登記姓名及聯絡電話、送貨簽收日期 (試用開始日期) 及回收地址。(註:無需上傳標準檢查清單照片,客戶可選填上傳現時機器外觀照片以加速審核)

5.2 上門回收及檢查 本公司將於收到申請後 5 個工作天內安排上門回收。

檢查標準: 回收時,職員將依照送貨時同一份「檢查清單」進行覆核。

5.3 檢查結果與退款安排

情況 A:檢查合格 (正常退貨)

定義: 機器外觀良好、功能運作正常,符合送貨時的狀態(正常使用之損耗除外)。

安排: 本公司收回機器。

退款: 本公司將從 $4,000 按金中扣除 $600 作為行政手續、來回運輸及上門檢查費。餘額 $3,400 將於回收後一個月內退回至閣下信用卡。取消 $7,000 尾數之授權,不會扣款。

情況 B:檢查不合格 (損壞或故障)

定義: 機器出現人為損壞(包括與送貨時拍照紀錄不符之明顯刮痕或擅自拆解機身)、入水、撞擊痕跡、零件遺失或系統因不當使用而故障。

安排: 本公司收回機器。

賠償: $4,000 按金將被全數沒收,以作為維修及行政費用,不予退還。取消 $7,000 尾數之授權,不會扣款。

6. 消耗品說明

6.1 隨機附送之全新消耗品(專用沐浴海綿、專用洗頭軟膠、沐浴液)屬於第一筆款項「試用計劃服務費以及沐浴個人用品費用」($1,800) 之範圍。

6.2 退貨時,閣下無需退還已開封或已使用的消耗品,亦無需就消耗品的損耗負責。

7. 免責聲明

7.1 產品需依照說明書指引使用。如因閣下不當使用而導致的任何財物損失或人身傷害,本公司概不負責。

7.2 試用期間,產品之所有權仍歸本公司所有,直至第三筆尾數成功扣款為止。

8. 法律適用

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,並按其詮釋。如發生任何爭議,雙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之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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